2025年5月29日6時30分,韓某駕駛寧CA****號小型普通客車,沿吳忠市利通區(qū)昊盛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利通區(qū)昊盛路與新安路路口處時,與由北向南行駛趙某某駕駛的無號牌普通兩輪摩托車相撞,造成趙某某受傷,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。
當事人韓某的行為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》第五十二條第二項:“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,除應當遵守第五十一條第(二)項、第(三)項的規(guī)定外,還應當遵守下列規(guī)定:(二)沒有交通標志、標線控制的,在進入路口前停車瞭望,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;”之規(guī)定。
當事人趙某某的行為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十九條第一款:“駕駛機動車,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?!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十七條:“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,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。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(guī)定?!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八條:“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。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,方可上道路行駛。尚未登記的機動車,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,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。”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三十八條:“車輛、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;遇有交通警察現(xiàn)場指揮時,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;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,應當在確保安全、暢通的原則下通行?!敝?guī)定。
根據(jù)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(guī)定》第六十條第一款第(二)項之規(guī)定,認定當事人韓某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,認定當事人趙某某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。(吳忠交管二大隊)